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357號
原   告 永阜數控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恩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喜恩喜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
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喜恩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恩
喜公司)請求給付費用,惟被告喜恩喜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
朝水已於107年6月26日死亡,此有 林朝水 之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林朝水已不能行使代理權為被告
進行訴訟,原告以林朝水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堪認原告之
起訴程式至今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向本院補正被告喜恩喜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又如原告認被告喜恩喜公司無法定代
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得向本院聲請為被
告喜恩喜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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