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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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22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4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3月3日以93年度易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並於93年4月22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94年2月1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4年4月18日以94年度易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