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79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程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104年度訴字第16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程偉業已坦承本件犯行,且被告雖經拘提到案,然係在未經傳票通知之情況下遭拘提,其並無逃亡之虞。又被告敘明事實,在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期間業已反省許多,願意配合司法調查真相,也願意與被害人和解,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謝程偉前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
1827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本院依被告供述、證人證述及其他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拘提到案,有逃亡之虞,且其供述與共同被告 林昕著張凱程 之供述內容並不一致,有勾串之可能性,所涉前開犯罪復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其具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若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本案後續刑事審判程序,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分別裁定自104年6月1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自同年
9月1日起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㈡被告固以上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然本院經核閱本
件相關卷證,認依被告供述、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昕著、張凱程及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及其他卷證資料等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確係經拘提到案,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述與共同被告林昕著、張凱程所述內容互有未合之處,在本院進行交互詰問調查程序前,尚有事實足認為其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其具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本案後續刑事審判程序,且尚難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又被告所犯之罪,情節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等情,認此羈押程序亦合於比例原則。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2款及第3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且尚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益茂法官丁婉容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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