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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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原告茒○軒(年籍詳卷)
茒○展(年籍詳卷)原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杜佳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被告 陳國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2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撤銷發回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法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