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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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59號聲請人 王縉帛 即立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立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