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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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59號
調解筆錄原告 曾珮雯 訴訟代理人 蔡侑容 被告 林佳篆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61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7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上午11時21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蔡侑容被告林佳篆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蔡侑容被告林佳篆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當場向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歉意。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願 宥恕 被告並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76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蔡侑容被告林佳篆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