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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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百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實質審理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有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93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262號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19號判決附卷可稽。聲請人違反上述法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吳水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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