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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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5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胡家慶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參仟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