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告 黃清松
訴訟代理人 林玨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呂美 、 黃國青 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