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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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告 姜嬌連

被告 林玉茹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附民字第101號案件,本院於114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所載「114年度金訴字第1748號」應更正為「113年度金訴字第1748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雖將「113年度金訴字第1748號」誤載為「114年度金訴字第1748號」,惟經核係關於誤寫、誤繕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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