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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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告 姜嬌連
被告 林玉茹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附民字第101號案件,本院於114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所載「114年度金訴字第1748號」應更正為「113年度金訴字第1748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雖將「113年度金訴字第1748號」誤載為「114年度金訴字第1748號」,惟經核係關於誤寫、誤繕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