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474號聲請人 陳梧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知悉繼承之時間。
二、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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