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葉雨情
被 告 現代管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臺中市,有公司基本查
詢資料1件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吳政峯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