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陳雅娟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李育信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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