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過失致死│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花蓮地院96聲減342號裁│花蓮地院96聲減342號│花蓮地院96聲減342號│││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4.02.03│94.11.25│94.08.09│├─────────┼───────────┼───────────┼───────────┤│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臺東地檢│花蓮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8186號│95年度偵字第83號│95年度偵字第23號│├─┬───────┼───────────┼───────────┼───────────┤│最│法院│桃園地院│臺東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94年度交簡上字第155號│95年度東簡字第306號│95年度花簡字第726號││實├───────┼───────────┼───────────┼───────────┤│審│判決日期│95.05.25│95.06.21│95.09.27│├─┼───────┼───────────┼───────────┼───────────┤│確│法院│桃園地院│臺東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94年度交簡上字第155號│95年度東簡字第306號│95年度花簡字第72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5.25│95.07.18│95.11.13│├─┴───────┼───────────┼───────────┼───────────┤││花蓮地檢│花蓮地檢│花蓮地檢││備註│96年度執減更字第543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543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543號││││(編號1-4符合數罪併罰)│(編號1-4符合數罪併罰)│(編號1-4符合數罪併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3年9月間某日│││││起至94.08.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298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766號││││實├───────┼───────────┼───────────┼──────────┤│審│判決日期│97.02.20│││├─┼───────┼───────────┼───────────┼──────────┤│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76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3.24│││├─┴───────┼───────────┼───────────┼──────────┤││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5431號││││││(編號1-4符合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