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就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三七九六號),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依貴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案業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併科罰金五十萬元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但被告逃匿未受刑之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所提之保證金收據影本、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等,並經聲請人查詢被告 吳昇勇 之戶籍確設臺中縣○○鄉○○路○○○巷○○號(臺中縣○○鄉○○路一○九之一號)無誤,認被告已逃匿屬實,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念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