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海
陳明照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被告 蔡志承
陳仲寅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被告 許峰銘
李懿峻 吳凱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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