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557號債權人 姚斐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祺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為何所附出貨單上載聯達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與聲請內容不符。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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