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86號上訴人正德防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陳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陞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886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柒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