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醫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醫字第11號原告 吳家先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 律師複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慈濟綜合醫院台北分院法定代理人 趙有誠 訴訟代理人 張建中 被告 黃國烽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吳婉菱 複代理人 陳立婕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佩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