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84號聲請人 張貴瑛 即被告之女被告 廖玲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437號),並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3號審理,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是被告的女兒,聲請保出等語。
二、按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與被告廖玲蘭之間,係母女關係,此有聲請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固屬合法。
三、然查:㈠本件被告廖玲蘭因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
月28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二次通緝到案,經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交保後,因覓保無著,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同日對被告執行羈押。
㈡被告於本案所犯竊盜案件,尚於審理中,並已定100年12月
12日上午10時30分為準備程序,依目前卷證所示,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經二次通緝到案,堪見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為保全被告爾後必將到庭接受審判,亦有羈押之必要。就此部分而言,原羈押裁定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尚未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雷淑雯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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