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801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03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0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94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月19日送達再審及聲請訴訟救助狀記載之郵政信箱,有送達證書可參。雖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惟該信箱為聲請人所指定之送達處所,應以郵務人員將應送達文書投入該信箱時為送達之時。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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