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75號聲明人 畢經武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75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畢經武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書狀名稱記載為「刑事抗告再審狀」),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楊力進法官莊松泉法官吳秋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