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一、台 簡麗仙簡麗梅 間請求分割遺產上訴聲請改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766號聲請人簡麗仙上列聲請人因與簡麗梅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家上字第230號),提起上訴,經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改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230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提起上訴,經本院選任律師 黃玥彤 (下稱黃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以黃律師處理本案有問題,彼此溝通不良,事務所又遙遠不便為由,聲請改選任其他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查聲請人之住所與黃律師之事務所均同在臺北市,聲請人復未提出證據以資釋明黃律師不適任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之情事,且其所述事由非改選之正當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尚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周玫芳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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