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8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賴筱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7,6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筱玟於民國110年07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09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22日止累計85,274元正未給付,其中83,735元為本金;1,139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賴筱玟於民國110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5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117年04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22日止累計462,342元正未給付,其中455,282元為本金;6,667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87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3735元賴筱玟自民國111年06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55282元賴筱玟自民國111年06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