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488號抗告人 盧帝伊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3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盧帝伊因妨害性自主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罰金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就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劉興浪法官高玉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