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69號聲請人及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6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