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四八二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昱鎧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三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六樓被告戊○○被告丙○○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二樓右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冀明 律師複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