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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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三號
反訴原告甲○○右當事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陸佰貳拾元,折合銀圓玖萬肆仟捌佰柒拾肆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玖佰肆拾玖元,折合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金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