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9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債務人 陳玉清 債務人 陳建富 債務人 陳春榮 債務人 林陳惠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玉清、陳建富、陳春榮、林陳惠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對被繼承人 陳林綿 之繼承人陳玉清、陳建富、陳春榮、林陳惠琴請求負全部責任而非限定責任之依據(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渪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林綿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死亡,應適用新法,其繼承人應以限定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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