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655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93年9月間邀同被告丙○○○為連帶借款人而分別向原告借貸三筆款項:⒈借款金額新台幣(下同)16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9月23日起至108年9月23日止,借款利息前二年按週年利率2.3%計算、屆滿二年之次日起改按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碼年息2.85%計算,借款期間以一個月為一期、按期攤還本息,最後一期以實際餘額計付。⒉借款金額5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9月23日起至97年7月23日止,借款期間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34期攤還本息,第1期至第6期每期清償17,600元、第7期至第13期每期清償17,000元、第14期至第20期每期清償16,360元、第21期至第27期每期清償15,720元、第28期至第33期每期清償15,090元、第34期清償15,060元。⒊借款金額7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9月23日起至98年9月23日止,借款利息固定按週年利率7%計算,借款期間以一個月為一期、按期攤還本息,最後一期以實際餘額計付。並未約定如未依約繳款時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應清償所積欠之款項及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不料,被告丁○○借得上開款項後,對於第一筆款項於96年5月23日繳納至96年5月22日的利息,自96年6月23日起未依約繳款;對於第二筆款項於95年7月18日繳納至95年7月17日的利息,自95年8月18日未依約繳款;對於第三筆款項於96年5月23日繳納至96年5月22日的利息,自96年6月23日起未依約繳款,以上三筆借款均已喪失期限利益,迄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分段式貸款契約書、簡易資料查詢表、交易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可採。本件被告丁○○邀同被告丙○○○為連帶借款人向原告借貸後迄未清償,從而,原告依據與被告間之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英┌─────────────────────────────────────────┐│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55號判決附表:│├──┬──────┬───────────┬───────────────────┤│││利息│違約金││編號│金額(新台幣)├────┬──────┤││││週年利率│計息期間││├──┼──────┼────┼──────┼───────────────────┤││││自96年5月23│自民國96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1,365,438元│3.29%│日起至清償日│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止。│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自95年7月18│自民國95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2│228,736元│7.50%│日起至清償日│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止。│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自96年5月23│自民國96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3│357,103元│7.00%│日起至清償日│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止。│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