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0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曾淑津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628、1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淑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曾淑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0月26日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自行如數繳納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0月26日訊問筆錄1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證(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628號卷第113至118頁)。
三、茲被告另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015號向本院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40號審理,嗣被告於該案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亦無因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因認被告已然逃亡,乃於100年6月2日通緝被告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本院100年4月26日、同年
5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本院拘票2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10
0年度5月23日潮警偵字第1000007915號函暨所附拘提報告
1份、本院100年屏院惠刑正緝字第167號通緝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26至31頁),足證被告業已逃匿,參諸前揭法文規定,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又被告既已逃匿,且綜觀本案卷證亦查無被告另有住、居處所,自無庸於本案贅行傳喚、拘提程序,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劉怡孜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