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建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建簡字第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闊設計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叁佰
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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