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567號
上訴人即原 丙○○

被上訴人即 甲○○○
被告          6號(戶)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介紹費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本件
已宣判原告異議視為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82,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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