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4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4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4063號聲請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麗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究係「黃」麗娟抑或「黄」麗娟請 陳明之 ,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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