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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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4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進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許進修明知液化石油氣(俗稱桶裝瓦斯)在空氣中極易揮發,達到一定濃度時,如為人體吸入,可能造成他人之傷亡,且一遇靜電或火花極易引發爆炸而釀成災禍。詎仍基於漏逸液化石油氣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28日19時45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廚房,開啟放置該處瓦斯鋼桶之開關閥漏逸大量瓦斯,並致生公共危險。嗣被告將另一瓦斯鋼桶(未開啟開關閥)搬至住處近大門處,欲開門外出之際,見警上前制止,隨即返回屋內,並持打火機2支作勢點燃逼退員警,經警勸導後再度步出住處外,警方隨即上前將被告壓制在地過程中,被告點燃打火機。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7條第1項之漏逸氣體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雅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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