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
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罪,獲取不詳之代價,致原
告遭詐騙損失新台幣(下同)58000元。原告接獲詐騙電話
不疑有他,於民國(下同)94年5月21日16時23分至27分許
,匯款3次(第1次匯款金額56000元,第2、3次匯款金額100
0元),總計金額為58000元至被告帳戶。事後察覺不對,立
刻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案,經受理後移由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被告因不服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52號判決,遂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案
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個月,為此爰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之所示,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給付5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
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日
法院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