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蘇志孝 即福大興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國慶┌──────────────────────────────────────────┐│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洪金花 │臺灣新光商業銀│106年7月30日│24,281元│ZX0000000│││││行大雅分行│││││├──┼───────┼───────┼───────┼──────┼─────┼──┤│002│洪金花│臺灣新光商業銀│106年7月30日│32,936元│ZX0000000│││││行大雅分行│││││├──┼───────┼───────┼───────┼──────┼─────┼──┤│003│ 陳振寬 │兆豐商業銀行沙│106年7月20日│35,594元│BZ0000000│││││鹿分行│││││├──┼───────┼───────┼───────┼──────┼─────┼──┤│004│ 張倫熒 │第一商業銀行沙│106年7月31日│9,879元│JA0000000│││││鹿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