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40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易字第40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子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後(99年度偵緝字第679號),被告未遵守緩起訴處分命令,經檢察官依職權撤銷原處分(100年度撤緩字第37號),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撤緩偵字第48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書記官林兆嘉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游子璋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游子璋前於民國88年12月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9年5月16日以89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嗣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89年8月3日以89年度台上字第466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97年3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所,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於98年8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詎游子璋仍不知悔改,其於97年12月1日起自99年5月28日止,擔任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通公司)新竹站之主任,從事管理司機、快遞送貨及向客戶收款等事宜,為從事於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接續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時間,利用快遞送貨向客戶收款之際,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客戶所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41,222元入己,供己花用。嗣游子璋於99年5月28日離職後,於附表編號7號所示之99年7月1日,利用協助日通公司某不知情之業務司機向 釱林公司 收取貨款之機會,復基於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釱林公司交付如附表編號7號所示款項1,170元予以侵占入己,供己花用。嗣日通公司發覺後,扣除游子璋之薪資,尚積欠23,366元(不含撞壞墨水匣之賠償1,000元)未償還即逃逸無蹤,經日通公司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日通公司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300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客戶│金額│├──┼───────┼──────┼──────────┤│1│99年1月13日│ 添鴻 科技│6,993元│├──┼───────┼──────┼──────────┤│2│99年2月10日│ 顏貝芬 │1,400元│├──┼───────┼──────┼──────────┤│3│99年2月11日│ 卓維信 │16,590元│├──┼───────┼──────┼──────────┤│4│99年2月12日│ 周振東 │1,300元│├──┼───────┼──────┼──────────┤│5│99年2月22日│ 丁雅汶 │2,950元│├──┼───────┼──────┼──────────┤│6│99年2月22日│ 曾嘉瑋 │10,819元│├──┼───────┼──────┼──────────┤│7│99年7月1日│釱林公司│1,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