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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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9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偉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偉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徐偉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徐偉峻前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9年度審竹簡字第417號判決書、99年度審易字第565號判決書、9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書及99年度竹簡字第584號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表:
┌─────┬────────┬────────┬────────┬────────┬────────┬────────┐│編號│1│2│3│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款、第2款│第4款│第4款│第3款│第11條第2項│├─────┼────────┼────────┼────────┼────────┼────────┼────────┤│犯罪日期│99年2月26日1時許│98年12月25日2時│99年4月1日4時許│99年4月1日凌晨某│99年4月8日某時許│99年4月9日10時許││││許││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99年度速偵│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及案號│字第498號│第4781號、第4939│第3179號、99年度│第3179號、99年度│第3179號、99年度│第3187號││││號│偵緝字第465號│偵緝字第465號│偵緝字第465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竹簡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99年度訴字第222│99年度訴字第222│99年度訴字第222│99年度竹簡字第││事││417號│565號│號│號│號│584號││實├──┼────────┼────────┼────────┼────────┼────────┼────────┤│審│判決│99年5月31日│99年12月10日│100年1月27日│100年1月27日│100年1月27日│100年3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案號│99年度審竹簡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99年度訴字第222│99年度訴字第222│99年度訴字第222│99年度竹簡字第││定││417號│565號│號│號│號│584號││判├──┼────────┼────────┼────────┼────────┼────────┼────────┤│決│確定│99年6月28日│99年12月10日│100年2月21日│100年2月21日│100年2月21日│100年4月6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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