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丁○○○原告庚○○原告戊○○原告辛○○原告壬○○○原告己○○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梵緒 律師被告甲○○被告工本清潔衛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上訴字第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