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68號原告 黃寶慧 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 律師被告 森源緯 (原名: 肯日磊命羅素 )訴訟代理人 陳稚平 律師
黃逸仁 律師被告 黃小嫻 (原名: 森黃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行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4月6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因有必要,依前揭規定,再行辯論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