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4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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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商訴字第1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45號上訴人第一金礦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8年12月11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忠行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而提起抗告,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表明抗告理由。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張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