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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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688號債權人 楊俊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安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陳安一」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