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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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簡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廷諭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2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跟蹤騷擾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基於跟蹤騷擾之接續犯意」更正為「基於跟蹤騷擾之單一犯意」、附表一傳送訊息時間欄「不詳」補充為「00000000000至00000000000間」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2項之跟蹤騷擾罪,係處罰行為人實行同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而所謂之跟蹤騷擾行為,依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又係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其要件,顯然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則被告於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基於單一目的,於密接時間內,持續傳送訊息侵害告訴人即丙法益,依上開說明,自應認係集合犯,僅需論以一個跟蹤騷擾罪,即為已足,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接續犯,容有誤會。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傳送訊息之方式,一再騷擾告訴人,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及其犯罪之手段、情節,患有情感性精神病,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智輝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2963號被告乙○○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鄰○○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代號AE000-K112044號成年男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丙)為大學學長、學弟關係,乙○○傾慕丙而追求未果,於雙方畢業後即鮮少聯繫,至民國000年0月間,乙○○發覺丙
與女友分手,竟基於跟蹤騷擾之接續犯意,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於112年3月12日11時5分許起至同年月14日9時53分許止,前
往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丙上班處所外守候,並持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發送如附表一所示訊息予丙,使丙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丙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嗣於112年3月14日9時53分許,丙傳送「請不要聯絡我,跟接近我。謝謝,只有這些話」等訊息予乙○○,以示嚴正拒絕聯繫接觸之意,乙○○仍持續發送如附表二所示訊息予丙,直至丙將其封鎖為止。
㈡於112年3月16日15時24分許,在南投縣仁愛鄉霧社部落假日
市集,至丙母親擺攤攤位,向丙母親借用手機後,經由丙
母親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發送如附表三所示訊息予丙,另經由在社群網站臉書發表如附表四所示貼文及在本人貼文下傳送如附表四所示留言訊息,使丙心生畏怖,足以影響丙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二、案經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與告訴人間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被告使用告訴人母親帳號向告訴人傳送訊息之通訊軟體LINE截圖、被告在社群網站臉書發表貼文及在本人貼文下傳送留言訊息截圖、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112年8月10日一一二鹿基院字第1120800039號函暨所附病歷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罪嫌。被告上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係基於1個意思決定所為反覆性及延續性之行為,為接續犯,請以1罪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
檢察官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 官余映欣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一:
傳送訊息時間(依序左起3位為年,月日時分各2位)傳送訊息內容00000000000欸我到營區門口了啦00000000000○○(按:為告訴人之名)ㄚ這裡很熱...不要怕啦,勇氣是你教我的不詳我會好好照顧你~相信我~你什麼都沒有做錯,是我們不知道那是愛曾經我們關係緊張的時候,我還跑去人社樓頂想跳樓,但想說不行,這樣你會很難過 江立宇 還跟我說你跟女友背叛你,我那時候還覺得他很煩,因為聽到你的消息我就很難過,而且我也不知道怎麼安慰你你不是說你最喜歡看的電視劇是我可能不會愛你嗎,我那時候沒跟你說,那部我也超愛不然來跟我聊聊我跟你說為什麼我會來總有一天你會出來我已經等你五年多了還可以再等下去00000000000你什麼時候要來啦我會氣死00000000000 祖靈 又帶我來你軍營了沒在跟你開玩笑我昨天已經在軍營旁邊一直哭了真的不要惹我00000000000○○(按:為告訴人之名)~我這幾天去找你走太多路腳酸痛,我和大地都好想你,來照顧我好嗎附表二:
傳送訊息時間(依序左起3位為年,月日時分各2位)傳送訊息內容00000000000○○(按:為告訴人之名),我是大地的力量,不可能真的對你生氣,心疼你都來不及了大地永遠接納眷顧獵人附表三:
傳送訊息時間(依序左起3位為年,月日時分各2位)傳送訊息內容00000000000○○(按:為告訴人之名),你的好朋友乙○○很想你,他是你的靈魂伴侶,族語名是Dasan,他當初會取這個月光的名字是想跟月光一樣一直守護你,他一直深愛你,也知道你深愛他,他當年離開,是大地的悲傷,以為獵人總有天會離開大地,但他還是一直愛著你守候你,回家吧,祖靈在喚你回家附表四:
發表貼文/傳送訊息時間(依序左起3位為年,月日各2位,時分不詳則略)發表貼文/傳送訊息內容0000000(翻拍時顯示為50分鐘前)桃園下湖西營區陸軍66旅的長官給我聽著,最好乖乖聽○○○(按:為告訴人之姓名)Wasaw的話,否則我親自過去碾壓你們0000000(翻拍時顯示為10分鐘前)○○○(按:為告訴人之姓名)Wasaw還不來接我,馬的P.S.對Wasaw不是真的生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