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6號
債權人台南新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卉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月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於114年10月14日具狀陳報債務人欠費明細中,其中勞務代辦費新臺幣6,000元之依據及收據明細、相關釋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