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載之犯罪日期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