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5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5月13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係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記載,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債權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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