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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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 呂秀華 送達代收人 呂正業 被告 洪于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呂秀華對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號,被告洪于涵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