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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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告 翁明忠 即 翁婉真 之限定繼承人
鄭英美 即翁婉真之限定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5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