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 朴交簡 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曾錦城 送達代收人 王美蘭 被告 蔡智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一年度朴交簡字第二○三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曾錦城對本院111年度朴交簡字第203號,被告蔡智宇公共危險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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